![]()
勞動、社會保險制度的概要
日本規定企業有義務爲滿足一定條件的勞動者投保以下4個險種。
1.勞動者工傷保
針對勞動者因工作或上下班時發生的傷害疾病和的保險。
2.雇用保險
勞動者的失業救濟以及爲穩定就業(補貼、獎金等)的保險
3.健康保險、護理保險
針對醫療、護理所發生費用的保險
4.公共福利保險
以老齡、死亡、殘疾爲給付條件的保險
通常,將勞動者工傷保險與雇用保險統稱爲“勞動保險”,將健康保險、護理保險與公共福利保險統稱爲“社會保險”。
關于投保手續,企業因初次聘用職工、成立法人等成爲投保上述險種的適用對象時,要向監督機關申報勞動保險和社會保險。保費的支付方法一般由企業從職工工資中扣除職工應承擔的部分加上企業經營者應承擔的部分一並繳納給監督機關。
* 2005年8月起,可以設立有限責任事業組合(日本版LLP→有限責任經營合作社)。在此情況下,其經營合夥人作爲私人業主、被合作社雇傭的員工作爲從業人員,可以適用這些保險。
勞動者工傷保險制度
適用範圍 |
原則上強制適用于所有勞動者。中小企業的經營者經申請也可以特別加入。 |
給付 |
對勞動者因工作引起的、或上下班途中的災害所導致的受傷、疾病、殘疾、死亡予以賠付。 |
保險費 |
原則上以聘用的勞動者工資總額乘以保險費率計算得出。保險費率根據企業的業務種類有所不同,從最高的10.3%(新建水力發電設施、隧道等)至最低的0.3%(金融業、通信業及其他)(2009年4月修改)不等。保險費僅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
申報 |
保險關系成立翌日起10天以內向所轄勞動基准監督署申報。 |
雇用保險制度
適用範圍 |
原則上適用于所有的一般勞動者。但是,短時間勞動者必須是每周規定工作時間爲20小時以上、預計雇用期爲一年以上者。由海外總部派來赴任的人員可免投保。 |
給付 |
作爲被保險人的勞動者離職時,可以領取。領取金額和期限根據離職理由、投保期限、年齡等因素計算。另外,還可領取其他與穩定就業相關的各種補助。 |
保險費 |
以聘用的勞動者工資總額乘以保險費率計算保費。除一部分行業以外,保險費率均爲1.1%。企業經營者承擔0.7%、勞動者承擔0.4% (2009年4月修改)。 |
申報 |
保險關系成立翌日起10天以內向所屬的就業保障機構申報。 |
健康保險、護理保險的制度
適用範圍 |
適用企業 |
原則上,強制適用于所有的法人以及有5名以上固定職工的個人經營單位(外國企業在日本的分支機構和營業所視爲法人、常駐代表機構視爲個人經營單位)。 |
被保險人 |
原則上,適用于企業所雇用的所有職工。但是,短時間勞動者的規定勞動時間須爲一般職工的大約4分之3以上。海外總部的派遣人員、法人的董事長、負責人等也是被保險人。但是,從美國、比利時、法國、荷蘭及捷克派往日本的人員(預計在2009年6月生效),派往日本的人員,這些國家加入醫療保險時,可以免除在日本的投保。 |
|
被扶養人 |
主要靠被保險人扶養的直系長輩、配偶、兒孫、弟妹都是此項保險的給付對象。 |
|
護理保險 |
僅適用于40歲以上者 |
|
給付 |
醫療費的給付 |
在保險醫療機構(被指定適用健康保險的醫療機構,日本國內的大部分醫療機構均屬于此)所發生的醫療費的7成由保險人直接支付給醫療機構,剩余3成由被保險人負擔。也適用于牙科治療。 |
海外醫療費 |
海外逗留期間或旅行期間在醫療機構支付了醫療費的,回國後經申請,原則上將其金額折算成日本的醫療費後,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償付7成。如被保險人爲外國人,其在本國或其它國家接受的醫療也同樣適用。 |
|
高額醫療費 |
被保險人在同一月份向同一醫療機構支付的個人負擔部分的金額超出一定額度時,超出部分可作爲高額醫療費得到賠付。 |
|
保險費 |
健康保險協會(1)的一般保險費率爲被保險人的月標准收入金額(2)(上限121萬日元)以及標准獎金額(3)(全年合計的上限540萬日元)的8.2%、護理保險費率爲1.19%,由被保險人與企業經營者各自承擔一半(2009年3月修改)。 |
|
申報 |
保險關系成立翌日起的5天以內向所屬社會保險事務所或健康保險合作社申報。 |
|
非適用對象(國民健康保險) |
|
適用範圍 |
不適用上述健康保險的人可參加由所居住的市區鎮村運營的國民健康保險。 |
給付 |
除部分項目外,國民健康保險的給付與健康保險基本相同。 |
保險費 |
一定範圍內由各市區鎮村自行決定 |
※在日本,有義務參加上述的官方健康(醫療)保險制度,因此打算在外國加入民間的醫療保險後再到日本工作時,可以盡量選擇給付內容不與日本的健康保險重複的險種。
(1) 健康保險協會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事務所運營的保險制度。
(2) 月標准收入金額是將工資等月報酬金額按適當區間劃分得出的。
(3) 標准獎金額是舍去獎金中不足1千日元部分的金額。
(4) 合作社管理的健康保險是由一個或多個企業共同運營的健康保險合作社承辦的保險制度
公共福利保險制度
適用範圍 |
適用企業 |
原則上,強制適用于所有的法人以及有5名以上固定職工的個體經營單位 (外國企業的在日分支機構和營業所視爲法人、常駐代表機構視爲個體經營單位)。 |
被保險人 |
原則上爲適用單位企業所雇用的所有員工(超過70歲的除外)。但短時間勞動者的規定勞動時間須爲一般職工的大約4分之3以上。海外總部的派遣人員、法人的董事長、負責人等也是被保險人。 |
|
給付 |
老齡年金 |
原則上,保費繳請期間與保費豁免期間合計達25年以上且年齡65歲以上者,按其已付保費的金額和期間所計算的金額領取年金。 |
殘疾年金 |
在投保期間被保險人發生疾病和受傷致殘時,可領取依據其殘疾程度、已付保費金額和已付保費期間等計算的年金或一次性補貼。 |
|
遺屬年金 |
被保險人、上述老齡年金受益人或殘疾年金的領取人,因重度殘疾等死亡時,向其遺族發放年金。 |
|
保險費 |
費率與負擔 |
被保險人的月標准收入金額(上限62萬日元)以及獎金額(上限150萬日元)的15.35%(2008年9月修改),由被保險人與企業經營者各自承擔一半。 |
年金協議 |
現在,日本與德國、英國、韓國、美國、比利時、法國、加拿大、澳洲、荷蘭之間分別簽訂了社會保障協議,已經加入了這些國家的年金制度的人員被派到日本時,只需向社會保險事務所等申報,即可免除加入日本的年金保險制度。另外,與捷克(預計在2009年6月生效)、西班牙及意大利的協定即將生效。 |
|
一次性退保 |
外國人沒有領取年金就回國時,根據其投保期間和已付保費的金額計算出相應的金額退還本人。 |
|
申報 |
保險關系成立翌日起5天以內向所屬社會保險事務所申報 |
|
非適用對象(國民年金) |
在日本擁有住所的20歲以上不滿60歲、未加入上述公共福利年金保險者,需加入國民年金。每月的保險費爲定額(2009年4月-2010年3月爲14,660日元),可以領取老齡年金、殘疾年金以及遺屬年金。另外,與公共福利年金保險一樣,也有一次性退保領款制度。 |
勞動、社會保險制度的歸納
保險 |
給付對象 |
適用範圍 |
保險費率(年工資總額的%) |
備注 |
|
企業經營者負擔 |
勞動者負擔 |
||||
勞動者工傷保險 |
因在工作、上下班途中的事故而導致傷病、殘疾、死亡時,針對醫療費、缺勤、殘疾、死亡的補償。 |
適用于雇用勞動者的所有業務單位 |
0.3%(所謂以事務性工作爲主的行業) |
- |
· 有針對企業經營者的特別加入制度 |
雇用保險 |
失業人員、獲得育兒休假者或老年人 |
適用于每周規定勞動時間20小時以上的所有勞動者 |
0.7% |
0.4% |
海外總部的派遣人員免予加入 |
健康、護理保險 |
除工作、上下班以外原因導致的傷病、分娩等。 |
在法人單位工作的所有一般勞動者以及規定勞動時間爲一般勞動者4分之3以上的短期勞動者 |
4.1%(40歲以上的勞動者爲4.695%) |
4.1%(40歲以上的勞動者爲4.695%) |
政府管理健康保險的保險費率 |
公共福利年金保險 |
老齡、殘疾、死亡 |
7.675% |
7.675% |
外國人可以一次性退保領款 |
|
兒童津貼撥款 |
是針對社會福利制度(兒童津貼)的撥款,與針對勞動者的公共福利的宗旨不同 |
0.13% |
- |
|
|
合計 |
12.905%(40歲以上者爲13.5%) |
12.175%(40歲以上者爲12.77%) |
|
||
保險費率截至2009年4月爲准
※勞動者工傷賠償保險的費率暫時上浮0.005%,作爲石棉災害撥付金。
設立公司或聘用職工的手續流程圖
每年需辦理的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