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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概要
對以下的國內交易和進口交易,除一部分非課稅交易外都要征收消費稅。
消費稅執行5%(包含地方消費稅1%)的單一稅率。
(1)國內交易:經營者在國內作爲業務有償轉讓資産、借貸資産、提供勞務。
(2)進口交易:從保稅地區領取的貨物
對于金融交易、資本交易、醫療、福利、教育領域的一些交易不征消費稅。
出口交易、國際通信、國際運輸等所謂類似出口交易也免征消費稅。
1.申報和繳納
從事國內交易的單位或從事進口交易者必須按各項規定的課稅標准申報納稅。
爲避免在生産和流通階段的雙重課稅,可從銷項消費稅中扣除進項消費稅。
2.進項稅額的抵扣
計算應納消費稅額時,可以從按課稅標准計算的消費稅中抵扣進項(指受讓、租用他人的資
産或接受他人提供的勞務)消費稅。
但是,抵扣金額受應稅銷售額的比例限制。在基准期間內的
(1)應稅銷售額
(2)不到5,000萬日元的納稅期間內,經向稅務署長提出申請,可將按課稅標准計算
的消費稅額乘以針對該行業規定的一定比率所得到的金額視爲進項消費稅予以扣
除。
3.企業的免稅制度
對基准期間
(1)的應稅銷售額
(2)在1,000萬日元以下的單位,免除其在此課稅期間內的納稅義務。
但是,通過向主管稅務署長提交不享受免稅的申報書,可以成爲納稅企業。
此外,沒有基准期間的新設立的法人等,會計年度開始時的資本金爲1,000萬日元以上時,
在該會計年度不能適用此項免稅制度。
(1) 再上個會計年度的經營期間爲1年的法人,以再上個會計年度爲基准期間。再
上個會計年度的經營期間不滿1年的法人,從其會計年度開始日2年前的前一天起,
到同日起滿一年的期間內開始的各個會計年度的合計期間。
(2) 再上個會計年度的期間不是1年的法人,將基准期間的應稅銷售額換算成1年後
判斷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