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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稅收制度的概要
所有的自然人,無論國籍一律分爲居民和非居民。對個人所得稅實行申報課征和源泉課征。
申報課征是根據公曆年度中的個人所得進行計征課稅。
1. 居民的概念和應稅所得
A.居民是指在日本國內擁有住所者、在日本擁有居所1年以上者。對于居民,不論
收入的來源地,要對其全世界的收入課征所得稅。
*非永久居民是指不具有日本國籍、且在過去10年中在日本國內擁有住所或居所的
時間不滿5年的居民爲非永久居民。
非永久居民的課稅範圍以居民爲准,然而對于其源于國外的收入,只要不是在日本
國內支付的或不是彙至日本的部分就不必在日本征稅。
B.非居民是指居民以外者稱爲非居民。對非居民只就其源于日本國內的收入課征所
得稅。
前面已經將非居民的源泉課稅的範圍概括規定于源自國內的所得,因此除特殊情況
外,非居民大多通過源泉征收手續即可完稅。
*上述的住所系指生活的基本場所。而居所雖然是在相當一段時間內連續居住的場
所,但尚未達到生活基本場所的程度。
2. 所得稅的申報課征
A.針對居民的所得稅申報課征所得劃分爲各種收入,每種收入按所規定的方法計算
所得金額。從收入總額中減去各項扣除後即爲應稅所得,再乘以下列的累進稅率算
出應繳稅額。如有事先已被源泉課征的稅額,可予抵扣。
B.居民的所得稅申報課征 非居民按形態可分爲∶
(a)在日本國內擁有辦事處的非居民
(b)在日本國內連續一年以上從事建築、裝配的非居民或通過特定的代理人開展業
務的非居民
(c)其他的非居民
根據上述劃分,就各種形態所規定範圍內的收入分別計算應稅所得。對非居民通過
申報課征的所得稅額的計算方法與居民相同。非居民因在日本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工
資收入,在日本未被源泉課征的,必須申報並繳納該份工資總額的20%作爲稅額
(稱爲分離課稅)。
作爲個人綜合征稅的所得稅申報課征的稅率如下∶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金額單位:日元) |
||
應稅所得金額的劃分 |
稅率 |
|
- |
¥1,950,000以下 |
5% |
大于¥1,950,000 |
¥3,300,000以下 |
10% |
大于¥3,300,000 |
¥6,950,000以下 |
20% |
大于¥6,950,000 |
¥9,000,000以下 |
23% |
大于¥9,000,000 |
¥18,000,000以下 |
33% |
大于¥18,000,000 |
- |
40% |
申報和納稅
居民除了通過源泉課征的方式完稅以外,必須就當年的收入情況于翌年的2月16日至3月
15日的期間內,提交最終納稅申報書並繳納稅款。
但是,如果合計收入總額不超過各項抵扣總額者,或只從1處獲得應當源泉課征所得稅的工資
且工資收入不超過2,000萬日元者、又無其他所得的情況下,則無需申報。
此外,未委托納稅管理人向稅務署長申報就要出國的非居民,必須在出國前提交最終納稅申
報書並繳納稅款。
個人居民稅和個人事業稅
個人居民稅是針對個人所得課征的都道府縣民稅與區市鎮村民稅的總稱,課征對象爲每年
1月1日當天在日本擁有住所者。
個人居民稅是根據前一年的所得課征,除特殊情況外,其應稅所得的計算方法按照所得稅的
計算方法執行。居民稅必須在3月15日之前申報,但如果准備提交所得稅的最終納稅申報書
,就不需要再次申報個人居民稅。
個人居民稅的標准稅率如下∶
個人居民稅的稅率 |
||
都道府縣民稅 |
一律 |
4% |
區市鎮村民稅 |
一律 |
6% |
※各個地方政府會采用不同于標准稅率的稅率。
從事地方稅法中所規定的一定經營活動的個人必須繳納事業稅。除有特別規定以外,事業稅
的應稅所得原則上根據所得稅的計算規定執行。
必須在3月15日之前進行申報,根據道府縣發出的納稅通知書在8月和11月繳納。
個人事業稅的稅率定爲3-5%,根據業務種類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