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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店(營業所)註冊方式
以國內現有公司,在日本設立分支機構。資本金依存于國內公司,也是不需投資的。
外國企業要在日本開展經營活動,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子公司(日本法人)。設置分
支機構是外國企業在日本建立營業網點的最簡便的方法。落實分支機構的活動基地,確定分
支機構代表人之後,經註冊必要事項即可開始經營活動。分支機構是在日本從事由外國企業
有權限的機構所確定的業務的網點,通常不會單獨決策。法律上分支機構沒有法人資格,作
爲外國企業法人資格所包含的一部分予以對待。因此,一般情況下分支機構的活動所産生的
債權債務的責任最終將直接歸屬于外國企業。另外,用分支機構的名義可以開設銀行賬戶,
也可以租借不動産。
日本法人(支社)註冊方式
以海外公司作爲出資者,要求出資額必須實際彙入到日本的銀行賬戶,並且海外公司的
經營範圍和日本法人的經營範圍必須完全或者一部分相同的一種在日本設立公司的方式。
外國企業在日本設立子公司(日本法人),要從日本公司法所規定的股份公司或合同公
司之中選擇一種日本法人的形式。雖然公司法也承認無限責任公司和兩合責任公司的法人資
格,但是出資人要承擔無限責任,而不是有限責任,所以實際上幾乎不被選用。履行法律上規
定的手續後,通過註冊就可以設立各種日本法人。子公司(日本法人)是有別于外國企業的單
獨法人,所以對于子公司(日本法人)的活動所産生的債權債務,外國企業承擔法律所規
定的出資人的責任。另外,除了設立子公司(日本法人)之外,作爲外國法人利用日本法人
開展對日投資的方法,還可以與日本企業或投資公司等設立合資公司,投資入股日本企業
等。
日本駐在員事務所方式
以海外現有公司,在日本設立駐在員事務所,是外國企業爲了在日本開展正式的經營活動
而實施准備性,輔助性工作而設立的基地。可以從事市場調查,收集信息,采購物品,廣告
宣傳等活動,但是不得直接開展經營活動。設置常駐代表機構無需註冊。然而,通常不能以
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租借不動産,所以,要以外國企業的總公司或者常駐代
表機構的代表者等作爲代理人充當此類合同的當事人。
有限責任事業組合(日文版LLP→有限責任經營合作社)
雖然不是法人,但可以設立有限責任事業組合開展業務。有限責任事業組合是稱爲日本
版LLP的經營主體,是一種僅由承擔有限責任的出資人組成的合夥組織。
還具有以下一些特點:經過出資人的同意,可以自由決定合作社內部的規則;合作社本
身沒有納稅義務,針對出資人分得的利潤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