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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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征法人所得稅的概要(法人稅、法人居民稅、事業稅)

 

1 .法人所得稅的課征和稅率

在日本,對法人的活動所産生的收入要課征法人稅(國稅)、法人居民稅(地方稅)和事業稅

(地方稅)(以下統稱“各種法人稅”)。除了部分特例之外,法人居民稅、事業稅的應稅收

入範圍和計算方法均按法人稅的方法執行。法人居民稅除了針對收入課征之外,還實行根

據註冊資金等以及職工人數爲課稅標准的均攤課征方式。此外,對于資本金大于1億日元

的法人課征外形標准稅作爲法人事業稅(譯注:外型標准課稅:依據註冊資金、銷售額、設

施面積、職工人數等體現企業規模的外形表征數據的征稅制度.請參見下表)。

上述針對收入課征的各種法人稅均按公司每個會計年度的收入作爲課稅標准。

除此之外,作爲各種法人稅,還有針對清算所得或退休年金等公積金征收的稅項。 針對各

會計年度收入的法人稅、法人居民稅和事業稅的稅率(法人所得的稅負以及均攤部分)如下

所示(以東京都的小規模企業爲例)。然而,根據法人的經營規模和所在地方政府的因素,

地方稅的稅率有所不同。

法人所得的稅負

應稅所得金額的劃分

400萬日元以下

大于400萬日元
800萬日元以下

大于800萬日元

法人稅
法人居民稅
  (1) 都道府縣民稅
  (2) 區市鎮村民稅
事業稅
地方法人特別稅

18.00%

0.9%
2.21%
2.70%
2.30%

18.00%

0.9%
2.21%
4.00%
3.30%

30.00%

1.50%
3.69%
5.30%
4.30%

綜合稅率

26.11%

28.41%

44.79%

實際稅率

24.87%

26.48%

40.87%

 

※法人稅的使用期限: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

※關于法人居民稅和法人事業稅,以東京都的情況舉例,但是條件如下:

・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下。

・法人稅額在1,000萬日元以下且所得金額在2,500萬日元以下。

・辦事處和經營機構的分布不多于2個都道府縣(譯注:都道府縣相當于省市自治區)

※ 2011年以後的會計年度請按照以下稅 ※但是,以符合上述條件的法人爲前提。

應稅所得金額的劃分

400萬日元以下

大于400萬日元
800萬日元以下

大于800萬日元

法人稅
法人居民稅
(1)都道府縣民稅
(2)區市鎮村民稅
事業稅
地方法人特別稅

22.00%
 
1.10%
2.70%
2.70%
2.30%

22.00%
 
1.10%
2.70%
4.00%
3.30%

30.00%
 
1.50%
3.69%
5.30%
4.30%

綜合稅率

30.80%

33.10%

44.79%

實際稅率

29.33%

30.85%

40.87%

法人居民稅 攤課稅部分 (額單:日元)

註冊資金等金額

職工人數

均攤部分

大于¥5,000,000,000

-

超過50人

¥3,800,000

大于¥1,000,000,000

¥5,000,000,000以下

超過50人

¥2,290,000

大于¥5,000,000,000

-

50人以下

¥1,210,000

大于¥1,000,000,000

¥5,000,000,000以下

50人以下

¥950,000

大于¥100,000,000

¥1,000,000,000以下

超過50人

¥530,000

大于¥100,000,000

¥1,000,000,000以下

50人以下

¥290,000

大于¥10,000,000

¥100,000,000以下

超過50人

¥200,000

大于¥10,000,000

¥100,000,000以下

50人以下

¥180,000

-

¥10,000,000以下

超過50人

¥140,000

-

¥10,000,000以下

50人以下

¥70,000

 


日本法人、分支機構等的設立和稅務登記

 

根據日本的法律在日本新設了日本法人或新設分支機構等之後,要在設立設置後的一定期限

內向稅務主管部門提交稅務申報材料。

此外,以下兩種情況也需要提交稅務申報材料∶

(1)外國法人雖然未設立分支機構等但在日本國內獲得了法人稅項下的應稅收入;

(2)雖然未設分支機構但通過符合以下規定條件的場所或人員從事相關活動。

    <未設立分支機構而從事相關活動的外國法人需要進行稅務申報的情況>

 

1.在日本國內提供建築、安裝、組裝等其他作業或提供作業的指揮監督等勞務超過1年者

2.通過以下列舉的特定的代理人開展業務的情況下:

a.擁有爲該外國法人簽訂業務合同的權限並能經常性行使此權限者

b.爲該外國法人保管能滿足客戶通常需求的一定數量的資産,並可按客戶要求交付

   該項資産者

c.專門或主要爲某一家外國法人簽署相關業務合同而經常性地從事接受訂貨、談判

   或其他行爲中的重要工作者




常駐代表機構

 

通過常駐代表機構在日本開展活動的外國法人,該常駐代表機構只從事廣告宣傳、信息提供

、市場調查、基礎研究和其他對于該法人的業務經營起輔助性作用的活動,不課征法人稅。

此外,如外國法人設立于日本的辦事處、經營場所只是用于購置資産或保管資産時,相關活

動所産生的收入不作爲應稅所得。

 


 

法人應稅所得的範圍

 

在日本設立的法人,不論源自日本國內還是國外,其在全世界賺取的收入都作爲在日本的課

稅對象。 而在國外設立的法人,先將其歸屬于以下3種類型之一,根據所屬類別,針對來源

于國內的所得,按照相應的規定課征法人稅、法人居民稅和事業稅。但是,對于第(3)類的

法人不課征居民稅和事業稅。

<外國法人在日本的活動形式與應稅所得之間的關系>

a.日本國內擁有分支機構、派出所、事業所、辦公室、工廠等固定的場所開展業務

的外國法人 (但不包括開展輔助性業務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所有源于日本國內的收入

b.上述2(1)或2(2)所規定的場所或人員開展業務的外國法人業務收入

c.不動産及其他類似財産的使用報酬、向居住者或國內法人租賃船舶或飛機的收費

d.藝人、自由職業者或技術人員等所提供人工性勞務的報酬

e.轉讓國內不動産而獲得的固定收入部分

f.運營、持有或轉讓國內資産所得到的一部分收入

g.其他源于日本國內的所得中歸屬于日本國內業務的部分

h.不屬于上述(1)或(2)的外國法人,上述來源于國內的所得中的第c,d,e,f,g所列的收入。

※屬于上述(1)以及(2)的場所、現場、代理人等稱爲恒久性設施。


法人應稅收入的計算方法

 

作爲針對各會計年度的收入課征各種法人稅的標准,應稅收入的金額要依據被普遍公認爲公

正合理的會計標准算出企業利潤,再進行必要的稅務調整後予以確定。

除以下列舉的部分特例之外,可以扣除爲獲得收益而産生的成本和經費的金額。

在計算外國法人源于日本國內的應稅所得中應予扣除的成本和經費時,其成本和經費的發生

場所不受限制。

但是,要將在國外發生的成本和費用分攤于計算國內所得的列支項目時,必須提交支出的明

細。而且,該項分攤必須本著獨立企業的原則公正處理。

<計入成本和費用有一定限制的內容>

    ・各種法人稅以及罰款

    ・超過可計入稅前支出限額的捐款部分

    ・超過可計入稅前支出限額的交際應酬費部分

    ・各項准備金的計提

    ・超過限額的固定資産折舊和遞延資産攤銷額

    ・資産評估減值

    ・高管的薪水、高管的退職金


 

向本國彙款

 

外國法人的分支機構向總部(本國)彙款原則上不征稅。即原則上,支付款項的分支機構

不能將該筆彙款作爲經費處理,因此,作爲收款人的總部不能將該款項當作所得。

另一方面,日本法人一般可以成本、經費支出、利潤分配、貸款(或還貸)的名義向母公

司(本國)彙款。

彙款內容中的部分金額可作爲彙款人的日本法人的經費在稅前列支,另一方面,彙款內容

中的部分金額被視爲收款人母公司的所得。作爲母公司所得的彙款部分(例如:支付利息、

股息或專利權使用費),要在彙款時扣繳所得稅


私人持股公司(家族企業)未分配利潤的課稅

 

對于私人持股公司的日本法人中符合一定條件者,除了通常的法人所得稅之外,還要對未分

配利潤征稅。從各個會計年度的未分配利潤中減除利潤留成的扣除金額後算出的應稅未分配

利潤額乘以特別稅率,計算未分配利潤的征稅額。

特別稅率根據年收入金額確定,3,000萬日元以下者爲10%、超過3,000萬至1億日元以下

者爲15%、超過1億日元者爲20%。


虧損額的處理

 

計算各個會計年度所得而發生的虧損額可以向後結轉7年。

這種虧損額的結轉制度僅適用于發生虧損的會計年度提出藍色申報書、並且在其後連續提交

最終申報書的場合。另外,對于提交藍色申報書的法人,允許其將虧損額結返到發生虧損額

的會計年度開始日之前一年內開始的會計年度中,退還所結返的會計年度的法人稅的全部或

者部分金額。

但是,在2009年1月31日之前完結的事業年度,除了從中小企業設立當年的會計年度之翌

年開始的5年間的虧損額等一定情況之外,該項結返制度已經停止執行。


企業重組的稅收制度

 

法人通過分立、合並、實物出資等(企業重組)轉移資産的場合,原則上要對資産轉移的收

益征稅。但是,企業集團內部的機構重組或者爲了共同經營而進行的機構重組等符合一定

條件的機構重組,作爲符合資格的機構重組,對其資産轉移的收益采取了遞延征稅的措施。


稅務的申報和繳納

 

a.最終申報和繳納

法人必須于各會計年度結束的次日起2個月以內,提交有關法人稅、法人居民稅、事業稅的

應稅收入的稅務申報書。

由于審計未了或因其他不得已的事由不能完成決算而無法提交最終納稅申報書時,經稅務署

長的批准,可以要求延期提交。

該最終納稅申報書所記載的收入金額、稅額等內容必須根據股東大會通過的決算報告計算得

出。 所算出的稅額必須在同一期限內繳納。即使可以根據上述條件延期提交申報書,但繳

稅期限不能延長。在計算最終納稅金額時,如已繳納過期中稅款,可以予以抵扣。

 

b.期中申報和納稅

會計年度超過6個月的法人,在當個會計年度開始之日起滿6個月之後的2個月以內, 提交

期中申報書,申報該會計年度前6個月的所得並繳納期中稅款。

 

c.藍色申報

法人的稅務申報書有白色和藍色之分。

法人經稅務署認可後可提交藍色申報書。提交藍色申報的法人可以享受稅務上的各種優惠。

爲獲得稅務所批准藍色申報,必須在該會計年度開始日之前按一定格式向稅務署提交批准申

請書。

新成立的法人、在日本新設分支機構的外國法人必須在機構設立(成立)後滿3個月或設立

(成立)後的首個會計年度結束日之較早的日期之前,提交批准申請書。

 


按照外形標准課征的法人事業稅

 

對于資本金或者出資金額超過1億日元的法人,實行以所得、附加價值以及資本金作爲征稅

標准的外形標准課稅。

所得、附加價值以及資本的分擔比例以及各項標准稅率如下所示:

所得分擔比例

 

2008年
9月30日以前

2008年
10月1日以後

年400萬日元(含)以下

3.8%

1.58%

大于年400萬日元-800萬日元

5.5%

2.2%

大于年800萬日元

7.2%

2.9%

附加價值分擔比例

0.48%

資本分擔比例

0.20%

地方法人特別稅

所得分擔比例的148%

 

※ 根據新設立的地方法人特別稅,始于2008年10月1日以後的會計年度,所得稅的標准

稅率作了修改。而且還要以相應的所得分擔比例爲基數按照148%的稅率加征地方法人特

別稅。

※辦公、經營場所分布在3個以上都道府縣的場合,所得分擔比例的標准稅率一律爲7.2%

(2008年10月1日以後爲2.9%)

※各個地方政府會采用不同于標准稅率的稅率。


本公司在籍服務人員及契約顧問人員



中國人職員:1名

行政書士:2名

稅理士:1名